湖南岳阳:政府要征地了 “包租公”撵人了
编者按:根据尊重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合同双方均以行动履行了各自权利义务,虽与合同约定并不相符,但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认定合同双方实际变更了合同内容。
近日,因场地面临征收,甲方湖南金叶众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叶公司)与乙方岳阳恒鑫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下称恒鑫公司)就租赁合同期限发生纠纷,双方为此对簿公堂。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2020)湘0602民初35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乙方败诉。乙方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至岳阳市中院。媒体梳理判决书和乙方相关证据后获悉,乙方的说法存在依据。
事件回顾:三份租赁合同
岳阳楼区法院认定:
2009年8月1日,岳阳肉类加工厂作为甲方与岳阳恒鑫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约定了具体租赁范围。另约定,租赁期限为15年,自2009年8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签合同时交纳第一年租金,以后每年合同期的第一个月上旬一次性交纳该年度的租金。乙方在租赁期内如遇甲方整体的重大招商引资或政府政策性重大改制需终止合同时,乙方应当服从,具体事宜协商解决。
2009年12月1日,岳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代表岳阳肉类加工厂作为甲方与岳阳恒鑫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具体租赁范围与2009年8月1日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一致。另约定,租赁期限为10年,自2009年12月1日至2019年11月31(30)日止。签合同时交纳第一年租金,以后每年合同期的第一个月上旬一次性交纳该年度的租金。乙方在租赁期内如遇甲方整体的重大招商引资或政府政策性重大改制需终止合同时,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乙方必须无条件执行。
恒鑫公司在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合同系2010年4月29日与岳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