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抚顺市望花区 一个案子上诉了20年 我的情况案件事实整理说明 :
原标题:辽宁抚顺市望花区 一个案子上诉了20年
我的情况案件事实整理说明 :
编者按:这是群众来信,我们为了展示事情真实的情况,现在我们将事情原文照登,如下:
原 告:抚顺市望花区和平五交化建材商店
被 告:抚顺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案件事实:
20年没有回迁的房子
现家庭地址
苗培福 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和平街外建一号楼北门201室
宋红力 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和平街外建一号楼北门201室
一、苗培福于1989年购买位于望花区和平街9委4组营业房,并于1989年11月7日办理了土地使用证,登记使用者为赵俊英,用地面积为28.5平方米,当年对房屋进行了翻盖,建设成为60平方米的住宅,无房屋所有权登记。
抚顺市望花区和平五交化建材商店1992年4月14日于望花区和平街9委4组营业房注册登记,负责人是赵俊英,系苗培福前妻。
1998年,赵俊英与苗培福离婚,2001年4月10日,苗培福与赵俊英签署家庭分割协定,约定抚顺市望花区和平五交化建材商店的外欠款追回全部归赵俊英及女儿所有,赵俊英将本人名下坐落于望花区和平街9委4组营业房60平米自愿归属苗培福所有,赵俊英自愿放弃因拆迁安置补偿的所有利益。
1993年6月30日,因房屋拆迁办理停业登记。
二、1993年7月12日,原被告签订《动迁协议书》,协议约定:
1、被告给原告解决营业面积60平方米,产权归原告,使用权归原告,原告不承担一切费用,车棚两侧门面,(以房换房);
2、动迁期间的职工工资补偿由被告承担,补偿费至交房之日起,补偿费由被告在三日内结清一年工资,余款在动迁时一次结清。(九名职工,经理两名,从业七名,计九名)
3、被告动迁原告的电话,暂由被告使用,被告负责电话迁移费用,使用期间的电话费由被告负责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