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一法官审理合同纠纷案 涉关键证据被离奇“搁置”
本站讯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在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中,将关键证人出具的证据弃之不审,仅凭原被告双方当庭的表述下达判决书,并在判决书中只字未提该证据的存在,被当事一方举报至事发法院纪委。
一“份”口头合同的产生
2017年5月,吉林市的任某某找到吉林省某记者站的记者葛某,称其经营的企业设备10年前因债务纠纷被他人拆毁,多次向当地警方举报未予立案,恳请媒体予以关注。
葛某打电话约来从事法律工作的代某某前来分析案情,在葛某的办公室,代某某听完任某某的讲述后表示,案发至今10年有余,警方未予立案是否存在失职渎职需要做进一步了解,仅凭任某某单方面说法很难认定。
任某某要求葛某在报纸上对该事件进行报道,被葛某一口回绝,葛某建议任某某可通过代某某从法律的角度写成文稿在网上披露。
任某某问代某某能否在网上曝光,代某某称,让他写成文稿在网上披露可以,但是,前提条件是,涉事企业必须委托代某某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才行。
最后,在葛某的见证下,任某某与代某某二人达成口头协议:
由代某某为任某某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任某某承诺一旦索赔成功,将企业赔偿款拿出30%作为代某某的报酬;代某某答应将企业遭遇写成文稿,在国内10家网站上公开披露,费用3万元由任某某企业支付。
中间人葛某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当事人提供)
在2017年6月25日和2017年10月24日,任某某分两次汇款共计3万至代某某指定账户。
2017年12月26日,代某某通过10家网站将任某某的企业遭遇公开报道,并将网站的发文链接发给了葛某。2018年末在代某某的提议下,任某某委托评估单位对其企业遭受的损失进行了评估。
3万元引发的诉讼
据代某某称,2019年4月,在得知评估单位评出企业损失结果之后,代某某将任某某约至长春,要求任某某按照当初的口头约定与其形成文字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