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起案件被指判决不公,德卡公司一并向吉林省高院申请重审再审
2021年5月24日,吉林省德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德卡公司)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申请,要求对于他们认为的五起审理不公的案件,重新审理。一个民营企业,如此胆肥?这,或许在全国民营企业中开了先河!
德卡公司在其申请材料中称:“我公司申请重审再审的案件要求审理的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有的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是伪造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在涉及到德卡公司的五起案件中,一二审法官不依据事实和法规,不按法条推测下判决。请省高院纠正一二审不依据事实、用推测和回避关键证据、没有法律依据的错误判决给予审查纠正或发回重审,还企业一个公道。”
德卡公司负责人说:2021年5月18日,吉林省高院对德卡公司、德卡扶余分公司提出再审申请的范秋影(2021)吉民申1149号、范秋洋(2021)吉民申1148号、于晓艳、朱立朋(2021)吉民申1206号、王恩鹏(2021)吉民申1322号、刘金波(2021)吉民申1811号等五个案件举行了询问听证。听证过程中,尹春梅法官不让再审申请人对五起案件一二审法院认定的错误事实和没有法律依据的判决提出质疑和意见,因此特提请院长给予关注过问。
对于涉及到此次听证的五个案件,德卡公司对一二审的判决提出以下质证和意见:
一、范秋影(【2021】吉民申1149号)和范秋洋(【2021】吉民申1148号)要求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1、一审法院(2019)吉0781民初3272号判决书第4页称:“根据法律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对房屋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允诺,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