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扶余:债务关系早已理清,至今十八年仍在执行扣押
在吉林省松原市下辖的扶余市三岔河镇,刘亚琴、杨占林夫妇和谢志明(既谢双鸿)曾经因为一桩债务纠纷,打了12年官司,最终,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刘亚琴、杨占林夫妇并不欠谢志明的钱,而是谢志明欠刘亚琴夫妇的租赁费、承包费,但是判决生效都六年多了,法院却拒不解除当初的扣押,刘亚琴夫妇多次去找扶余法院,法院却推三阻四,就是不给终止执行。
外出未归 厂房设备被扣押
据相关法律文书记载:2002年2月1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承包协议书,原告(既刘亚琴)将其所有的新安堡木器厂承包给被告(既谢志明)经营,双方约定承包期为一年,即2002年2月19日至2003年2月19日,每年承包费为170000元,2002年2月19日一次交齐。后因原告欠被告借款致使被告未向原告按期交付承包费。合同到期后双方继续按原协议履行。
期间,因为刘亚琴曾经向谢志明借过钱,谢因刘外出找不到人于2002年12月6日向扶余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扣押刘亚琴厂房和设备,扶余法院于同年12月11日对刘亚琴的厂房和设备进行了扣押,并随后下达了执行裁定书。
历经多次审理 松原法院一锤定音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松再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记载:
刘亚芹诉被告谢志明、第三人杨占林、扶余市三岔河镇新安堡村民委员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日作出(2004)扶民初字第1278号民事判决,一、终止刘亚芹与谢志明签订的承包协议,按合同约定恢复原样。二、谢志明自2月19日起到迁出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每年170000元承包费给付给刘亚芹。被告谢志明提出上诉,本院于2004年11月17日作出(2004)松民三终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一、撤销扶余市人民法院(2004)扶民初字第1278号民事判决;二、终止谢志明与刘亚芹签订的承包协议书;三、谢志明给付刘亚芹承包费6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