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心臟名醫林繼敏被控在採購案收賄25萬,高院再更一審將林從再審獲判無罪改判為6年徒刑。可上訴。(記者楊國文攝)
時任衛福部基隆醫院心臟科主任林繼敏,2011年辦理採購案時收受業者賄款25萬、20萬元,各被判刑11年、7年6月定讞;林入獄後聲請再審,最高法院就判刑11年部分(收賄25萬)裁准再審。高等法院再審庭認為,無法證明廠商交付給林的紙袋內放置25萬元,檢方也未舉證林收受這筆賄賂,判林無罪,全案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院再更一審判決逆轉,改依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罪判6年徒刑,可上訴。
檢方指控,林繼敏自2003年擔任基隆醫院心臟科主任兼醫師,林在基隆醫院於2011年2月1日辦理「基隆醫院心血管攝影X光機等儀器設備合作案」採購案時,擔任採購案規格提出人員、會辦及規格審查,卻未舉報3家參與投標廠商的實際負責人均為同一人,由對方得標,並於當晚在林的住處,收下業者所交付的25萬元賄款。
林繼敏還被查出,在同年基隆醫院的「2D心臟超音波掃描儀採購案」中,於醫院心導管室收下業者給的20萬元賄賂。最高法院就其兩次犯行,依貪污罪各判刑11年、7年6月定讞。
林繼敏入獄後,聲請再審,高等法院就判刑11年部分裁准再審並停止刑罰。檢方不服,提起抗告。
最高法院認為,根據監視器錄影畫面等證據可知,25萬元被裝在白色紙提袋,但25萬的紙鈔若以千元計算應有250張,厚度約為2.5公分、重約250公克,以這種厚度及重量,有無可能在行進間任意晃動?能否輕易卷捆或對摺?這都需經勘驗光碟並製作勘驗筆錄,故就此部分裁准聲請確定。
高院再審庭審理認為,林男身為需求單位主管,雖有提供採購規格,但沒有限制該採購儀器的規格,並無獨厚於業者所經營的公司,且他並不負責開標、審標作業,而且他於規格審查階段被通知到場協助審查時,亦已敘明具體理由判定宜德公司不合格,難認他就此有何違背職務的行為。
再審庭勘驗監視器光碟顯示,該紙袋呈現輕飄狀態,當業者交給林繼敏時,林是以卷捆方式單手放在掌中,且業者出庭證稱「25萬元的錢袋應該不會像很輕、飄起來的樣子」,依檢方提出的事證,無法證明業者確有提出25萬元賄賂給林,判決無罪。
全案上訴,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再更一審審理,再更一審認定林繼敏觸犯違背職務收賄罪,逆轉改判6年徒刑、褫奪公權3年。
林繼敏收賄20萬元被判刑7年6月部分,最高法院考量因已確定,之前駁回林的聲請確定,不停止其執行刑。
文章來源: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