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 5 1 月

火鍋店感情糾紛「燒」到她 求償千萬判不到百萬

陳男因感情糾紛在火鍋店縱火,波及在一旁吃火鍋的張婦燒傷,她求償1037萬2836元,但等了1年7個月,判賠96萬4567元。(民眾提供)

陳男因感情糾紛在火鍋店縱火,波及在一旁吃火鍋的張婦燒傷,她求償1037萬2836元,但等了1年7個月,判賠96萬4567元。(民眾提供)

陳姓男子因感情糾紛,2024年到火鍋店潑漆導致火災,波及用餐的張姓婦人燒傷。張婦向陳男求償1037多萬,但台南地方法院判賠96萬4567元,她從前年5月受傷,等了約1年7個月才盼到一審結果。

陳男前年5月到安平區一間火鍋店找店主理論,離開後購買紅色油漆與松香水等物混合,傍晚再返店以鐵鎚敲破落地窗,將混合液體潑向店內開火煮食桌面引發火勢。火焰延燒到張婦,造成雙下肢及右上肢二度燒傷,約體表面積15%。

張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除醫療、交通與看護費外,另請求不能工作損失與勞動能力減損及精神慰撫金。陳男對侵權事實與醫療、交通費不爭執,但主張張婦事故時已屆65歲,不能工作與勞動能力減損不應計入,也質疑2年看護必要。

法院指出刑事部分已判陳男犯放火燒毀現有人所在建築物未遂罪,處2年6月確定,民事因此認定侵權成立。法官准許醫療與交通共8萬6567元,並以實務多以65歲為工作能力判斷基準,卷內無證明張婦65歲後仍有工作與收入,駁回工作損失與勞動能力減損。

看護部分,成大醫院建議需2年專人照顧且夜間如廁易跌倒,法院認住院5日看護費1萬3000元可賠,出院後改以每日500元計算2年36萬5000元。精神慰撫金酌定50萬元,合計判陳男賠96萬4567元。

文章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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