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三, 7 1 月

独家》高虹安涉贪二审逆转获判无罪 高检署今提上诉

新竹市长高虹安遭控担任立委期间诈领助理费,二审高等法院去年12月改判贪污部分无罪,仅依刑法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判处6月徒刑,得易科罚金18万元,据了解,高检署经研议后,今已提起上诉。(资料照)

新竹市长高虹安遭控担任立委期间诈领助理费,二审高等法院去年12月改判贪污部分无罪,仅依刑法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判处6月徒刑,得易科罚金18万元,据了解,高检署经研议后,今已提起上诉。(资料照)

新竹市长高虹安遭控担任立委期间诈领助理费,一审台北地院依贪污治罪条例判刑7年4月,高与台北地检署均提上诉;二审高等法院去年12月改判高虹安贪污部分无罪,仅依刑法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判处6月徒刑,得易科罚金18万元,据了解,高检署经研议后,已于今天下午提起上诉。

高检署认为,高虹安确实具有诈领犯意,且原判决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上仍存违误,判决结果违背法令;另,原同样获判无罪的前法务主任陈昱恺,依速审法第9条第1项第2、3款提出上诉的理由亦成立,因此一并提起上诉。

北检起诉高虹安于2020年2月1日至2022年12月25日担任民众党不分区立委期间,涉嫌与助理黄惠玟等人虚报或浮报助理薪资与加值班费,合计诈得46万余元。北院一审认定高虹安涉贪11万6514元,依利用职务诈取财物罪及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判刑7年4月。

案件上诉二审后,高院采信立法院函复意见,认为立委公费助理经费性质属「实质补助、弹性匀用」,非属公款侵占或诈取财物,因而就贪污部分改判高虹安无罪。

高院判决指出,高虹安在聘任黄惠玟、陈奂宇及王郁文等3名助理时,实际约定薪资与向立法院申报金额不符。以陈奂宇为例,双方实际约定月薪7万元,却向立法院申报8万元,并非检方所指的「约定8万元、再要求提拨1万元作为公积金」;高院因此认定高虹安及相关助理,均构成刑法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

立法院函复也提到,编列立委公费助理经费,目的在补助立委问政所需、弥补财力不足,性质上属补助费。合议庭采信高虹安辩称,其首次担任立委,对公费助理制度欠缺明确规范了解,相关作法沿用黄惠玟过往任职其他立委办公室的惯例,均无诈取财物之犯意。

合议庭援引高虹安主张的「大水库理论」,认为检方起诉认定的不法金额46万余元,应扣除助理实际应得的加班费及劳、健保费,最终仅剩11万6514元。

判决另指出,高虹安另曾支付公费助理李忠庭人民币2万1000元(约新台币9至10万元),以及私聘助理蔡维庭6万元,支出金额已超过一审认定的不法所得11万6514元,足认高虹安并无犯罪所得,亦难认具诈取财物之犯意。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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