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去年10月間,中國籍「閩連漁60138」號漁船毀損台馬第二海纜,海巡署據報攔檢,將船長吳用春帶回偵辦。(記者邱俊福翻攝)
中國籍「閩連漁60138」號漁船去年涉嫌毀壞台馬第二海纜(TDM2),檢方經調查認定船長吳用春是拖網捕魚時,因「過失」造成,經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確定後,今日上午陸委會核准吳男出境事宜,海巡署會同移民署自馬祖南竿福澳港循小三通模式,強制吳員出境至中國福州黃岐港。
海巡署表示,去年9月底,中國籍「閩連漁60138」號漁船從中國福州市苔菉國家中心漁港出港,10月7日航行至我國連江縣東引外海,晚間近10時拖斷台馬第二海纜,經接獲中華電信報案稱台馬第二海纜受損故障後,翌日凌晨1時許登檢「閩」船,將船長吳用春帶回偵辦。
檢方調查後,認定該漁船是在拖網捕魚時因過失而造成海纜損壞,並非故意;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審理後於去年12月4日依電信管理法,判處船長吳用春有期徒刑3個月確定。
海巡署強調,我國為民主法治國家,司法機關秉持公正客觀立場,嚴格依據科學證據認定事實,落實「故意歸故意、意外歸意外」原則,船長吳用春因於捕撈作業時,疏未注意電子海圖標示的海纜位置而造成損壞,法院審酌其坦承犯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支付賠償金,認定為「過失」而判處3個月徒刑;相較之下,去年2月「宏泰58」貨輪破壞台澎3號海纜案,王姓船長經調查確認為「故意」破壞我國海底電纜,最終遭重判有期徒刑3年定讞,足見我國司法獨立,且量刑標準分明。
同時,海巡署表示,海底電纜為我國重要關鍵基礎設施,海巡與檢察等機關密切合作,結合科技監控與巡防能量,持續嚴格取締斷纜事件,任何破壞海纜的非法行為,定會迅速攔停登檢並報請檢方指揮偵辦,全力守護我國海纜安全與韌性。
文章來源: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