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權網信息中心報道)2025年12月31日,本網獲悉:無錫人權捍衛者沈愛斌被公安副所長戴灃毆打報案50天無音訊。
2025年10月27日下午,沈愛斌陪錫山區東亭街道維權人士浦興娣到無錫市公安局錫山分局東亭派出所索要10月11日的傳喚證時,在東亭派出所大廳,先被副所長戴灃搶走手機,然後被戴灃叫來的一群不明身份人員推搡,在沈愛斌準備離開時,突然遭到毆打襲擊,頓時血流滿面,由120立即送到無錫市江南大學附屬醫院南院搶救,經檢查診斷傷勢為雙側鼻骨骨折,左側鼻骨移位。
由於“雙側鼻骨骨折”傷勢構成輕傷二級,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無錫市公安局內的個別司法敗類,為了幫助戴灃掩蓋故意傷害罪刑事責任,竟然將沈愛斌被毆打的經過惡意歪曲為沈愛斌尋釁滋事的犯罪行為,立即刑事立案,並將沈愛斌抓捕,先刑事拘留30天,再對沈愛斌採取監視居住強制措施。
2025年10月31日將沈愛斌刑事拘留到無錫市看守所後,沈愛斌立即寫刑事報案信,指控戴灃犯故意傷害罪、搶劫罪、濫用職權罪,要求無錫市公安局、無錫市人民檢察院和無錫市監察委依職權確定管轄權後,依法受理、立案查處。
2025年11月10日上午10時許,在無錫市看守所105監室門口,沈愛斌將《刑事報案信》(見附件)交給了無錫市人民檢察院駐看守所檢察室邵寧主任,但直到12月31日,沈愛斌均未收到無錫市公安局、無錫市人民檢察院和無錫市監察委任一部門作出的接受、審查、立案等程序性告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監察法》及其實施條例均明確規定,對於報案必須立即接受、登記、審查,對屬於自己管轄的報案依法作出立案或不立案決定,並告知報案人;對不屬於自己管轄的報案應當在法定期限內移送主管機關,並告知報案人。
沈愛斌在東亭派出所大廳被戴灃指使人員毆打,派出所大廳有全程監控,派出所院內也有監控,毆打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這應當屬於案情簡單類案件,主管機關應當早已審查立案並告知沈愛斌,可沈愛斌至今未收到任何機關的告知,沈愛斌遞交的《刑事報案信》如石沉大海,這明顯構成瀆職。
本網希望中共無錫市委書記杜小剛、市長蔣峰,市委政法委書記周常青高度關注此案,責令市監察委、市檢察院和市公安局立即確定管轄權,依法受理、審查、立案,並將相關程序性事項及時告知報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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