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都離職6年了,怎麼還是這家已倒閉公司的負責人?」這讓廣東的王某既無奈又焦慮。原本以為辭職就能「全身而退」,沒想到麻煩接踵而至,最終法律給了他公正的答案。
2011年,王某入職某集團,負責全國設備管理與影片排片工作。出於工作安排,他被任命為集團旗下多家關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及負責人,其中就包括某影視公司廣州白雲分公司。2018年11月,因集團資金鏈斷裂,王某選擇解除勞動關係,離職時特意要求公司變更自己的工商登記信息,集團口頭答應得乾脆,後續卻遲遲沒有行動。
誰承想,這一拖就出了大問題。不久後,該集團旗下子公司紛紛停業倒閉,王某徹底聯繫不上相關經辦人員,自己的名字卻始終掛在這家倒閉公司的負責人登記信息上。這不僅讓他在求職時屢屢碰壁,還得擔心公司後續可能產生的法律風險,再就業之路變得舉步維艱。
忍無可忍之下,2025年4月,王某將該影視公司訴至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請求依法滌除自己作為公司負責人的登記事項。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王某的訴訟請求有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最終判決某影視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工商登記部門申請滌除王某的負責人登記。目前,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法官廖雪慧介紹,法定代表人需實際對外代表公司行使職權,通常由股東或核心員工擔任。像王某這樣未參與實際經營、與公司無實質關聯的「掛名」情況,既違背了法定代表人制度的立法初衷,也不符合公平原則,理應依法變更登記。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條第二款明確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經理辭任的,視為同時辭去法定代表人。」本案中,王某離職後已與公司無任何實質關聯,繼續登記為負責人缺乏事實支撐;且法院兩次寄送訴訟材料均因無法聯繫收件人被退回,足以證明公司已停止正常經營,相關變更已無法通過公司自治完成,因此法院依法支持了王某的訴求。
由於公司早已倒閉,沒有工作人員配合辦理手續,王某在判決生效後已申請強制執行,後續可憑執行文書直接到工商登記部門完成滌除手續。
法官特別提醒:
法定代表人離職時,一定要主動以書面形式向公司及董事會、股東會等有權機構提出辭任,督促公司及時形成決議並辦理變更登記,避免留下隱患。若遇到公司經營困境導致內部自治失靈,無法通過正常途徑滌除登記的情況,可果斷通過訴訟維權,在訴訟中要重點提交與公司無實質關聯、內部救濟程序已窮盡等關鍵證據,切實守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