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中國佛教協會發文:媒體報道,遼寧葫蘆島一處海邊碼頭,有人向海中傾倒大米,其中一名參與者表示在「放生」大米。近來,還有媒體報道有人「放生」礦泉水。我們對此深感驚訝和不解。
佛教所說的放生,是指把可能被宰殺、面臨生命危險的動物解救出來,釋放到適合它們生存的自然環境中,使其生命得以保存和延續。佛教的放生,源於「無緣大慈,同體大悲」精神和《梵網經》「不行放救戒」。按照佛教教理,大米是植物的種子,並沒有心識,礦泉水沒有生命,兩者屬於無情之物,不屬於有情眾生。對大米和礦泉水來說,無所謂「殺生」與「放生」。所謂「放生」大米、礦泉水,不僅不符合佛教的教理教義,而且與佛教倡導的惜福惜物理念相背離;不僅違背中華民族勤儉節約的傳統美德,造成糧食和資源浪費,甚至危害環境,是折損福報的行為。佛教界對此堅決反對,更希望社會人士不要曲解濫用佛教「放生」之名,誤導公眾。
放生方法不當,很可能有違放生的初衷,甚至傷害更多的生命、破壞生態環境,引發社會詬病,損害佛教形象。如錯把陸生動物放入水中,或把不具有野外生存能力的人工養殖動物放到野外環境,導致被放生動物不適應環境,難以存活;大量放生外來物種或攜帶病原體的動物,威脅放生地生態安全;在自然保護區、城市景觀水域、交通要道、居民區、水源保護區等地方放生,破壞當地環境,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影響居民正常生活;經常性、定期性、大規模的放生活動,催生抓捕、販賣放生動物的利益鏈,導致更多野生動物被捕殺,助推了佛教商業化亂象,敗壞了社會風氣。
針對這些問題,我會積極倡導「合理放生」,引導佛教界科學放生、文明放生、理性放生,取得了積極成效。今年6月30日中國佛教協會十屆四次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了《關於規範放生活動的辦法》,其中明確規定,佛教界開展放生活動應遵循「依法放生、科學放生、合理放生」的原則,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自覺接受環保、農業、林草、海洋、檢疫等部門指導和監督;在佛教活動場所外組織開展集體放生活動,應履行大型宗教活動審批手續,報請環保、農業、林草、海洋、檢疫等部門進行放生物種、數量、規格、時間、地點審查;開展放生活動不得干擾當地居民的正常生產生活,避免對生態環境造成危害;不得開展以營利為目的的放生活動,不得允許、支持或者配合任何組織或個人對放生活動進行商業化運作;不得在自然保護區、城市景觀水域、交通要道、居民區、水源保護區等區域放生;不得在互聯網組織發布放生信息、招募信眾參與放生活動。這些規定為規範佛教界放生活動提供了制度保障。
佛教界要結合「學法規、守戒律、重修為、樹形象」教育活動,深入學習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規定》《關於進一步規範引導動物放生活動的通知》等法律、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認真落實《關於規範放生活動的辦法》;將「依法放生」「科學放生」「文明放生」「理性放生」融入講經說法,引導信教群眾正確認識佛教放生的含義、意義和正確做法。希望信教群眾和善心人士,學習掌握與放生有關的科學知識與法律知識,依法依規、科學合理、智慧善巧、文明規範地開展放生活動,為保護生態環境、建設美麗中國、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貢獻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