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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歲女童蹊蹺身亡,生父稱懷孕女友承認因嫉妒用手捂死

近日

江蘇常熟3歲女童彤彤

被父親女友邱某殺害案

引發關注

3歲女童蹊蹺身亡,生父稱懷孕女友承認因嫉妒用手捂死

安徽宿州的尹先生離婚後,帶著3歲的女兒與女友生活在一起。2025年8月,女兒意外窒息身亡。同年11月,江蘇常熟警方刑事立案調查,其女友成為嫌疑人。今年1月4日,尹先生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其女友承認因為嫉妒用手捂死了女兒,此案將移交檢方審查起訴。

三歲女童蹊蹺身亡

1月4日晚,記者在陝西咸陽郊區的一農戶家,見到了租住在這裡的尹先生。今年32歲的尹先生是安徽宿州市泗縣人,平時在各地建築工地打工做防火牆。

「2025年8月23日凌晨5:34,我起來去上班,走的時候我閨女好好的,我還親了一口。」尹先生告訴記者,他帶女兒住在女友親屬家。監控顯示,他離開房子後,女友還從陽台看他從樓下離開。5:35,女友在陽台;閨女5:40自己出來上衛生間。「但是,閨女從衛生間里出來的監控沒有了。6:35,我閨女已經躺在了地上。女友不慌不忙地去喊她堂嫂,隨後進房間關上門穿衣穿鞋,沒有第一時間打電話給我,也沒有第一時間打電話給急救中心,她自己抱著我閨女跟她堂嫂開車把我閨女送到第一個醫院,那時候(孩子)已經沒有脈搏了,到第二個醫院時(孩子)瞳孔已經放大了,等我趕到醫院時,我閨女已經沒了。」

尹先生提供的死亡醫學證明顯示,其女兒直接死亡原因為窒息。

生父女友成嫌疑人

尹先生告訴記者,2023年他和前妻離婚後,認識了江蘇常熟市的女友邱某。之後他帶著女兒從安徽來到江蘇,與邱某生活在一起,居住於邱某在常熟的堂嫂家,兩人沒有領結婚證,也沒有訂婚。

「我女友給我的解釋是,女兒睡覺時不小心將裝快遞的塑料袋子套到頭上,導致窒息。」尹先生說,他女兒3歲了,如果塑料袋套在頭上呼吸吃力,肯定會自己撕開,不可能會窒息身亡。「我當時就想著是女友失手打死了,或者故意捂死了女兒,但沒有證據。」

女兒離世後,尹先生按照老家的風俗將女兒的遺體帶回老家安葬。「我越想越不對勁,最後決定報警,屍檢後確定是窒息身亡。」之後,警方展開調查。

在此期間,女友一直堅決否認孩子的死亡與她有關,稱孩子是「塑料袋蒙臉窒息」,自己發現後立即施救並送醫,並稱「相信公安局,相信法律」,願意等待警方的調查結果。

案發3個月後的2025年11月25日,常熟市公安局決定刑事立案,邱某被警方控制。立案告知單顯示:「尹某某被害一案,經審查,認為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條件,已決定立案。」辦案單位為常熟市局刑警大隊。

懷疑女兒經常受虐

「現在想起來,邱某可能虐待了女兒很長時間。」尹先生回憶,他和邱某2023年9月在網上認識,一個月後就生活在一起。「當時我離婚後女兒沒人照顧,我就對她說如果照顧女兒就結婚,她同意後就到我安徽老家了」。尹先生告訴記者,在老家生活到2024年6月,家裡老人不同意他倆在一起,他們離開老家後來到邱某的老家江蘇常熟,暫住在她的堂嫂家。

「這件事發生後,我爸才說當初趕邱某離開安徽老家,就是發現她打孩子。」尹先生回憶,女兒這兩年來出現過燙傷、骨折,而且經常有傷痕,但邱某都說是孩子不小心所致,現在看來都是虐待造成的。

尹先生說,他從警方了解到,邱某承認是自己用手捂死女兒,作案動機是嫉妒尹先生疼愛女兒。他也問過警方邱某具體的作案動機,但警方並未向他詳細透露。

「我女兒乖巧懂事,我特別疼愛她,每次我和邱某打視頻(電話),總會首先問女兒的情況,她還會為此吃醋。」尹先生說,2025年8月21日,邱某說她懷孕了。兩天後的23日,女兒就慘遭不測。「我懷疑邱某擔心自己的小孩得不到父親百分百的關愛,才下此毒手。」

尹先生的前妻、女孩的生母唐女士稱,去年發現女兒屢次受傷,燙傷、摔傷不斷,且女兒「怕邱某怕得要死」。

唐女士表示尹先生視女兒如命,或因此遭女友嫉妒對孩子行兇。

期待法律討回公道

女兒離世後,尹先生也離開了邱某堂嫂家,現在陝西咸陽一家工地打工。「都怪我經常不在女兒身邊,讓女兒受了那麼大的苦。」尹先生說,令他不解的是,女兒離開後,邱某還開直播在網上攻擊他。

警方告訴尹先生,案子近期就要移交到檢察院,他擔心懷孕的邱某會被輕判,希望法律能為女兒討回公道。「我不要任何補償,就要求她被判死刑。」

知名律師、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如果經偵查鑒定,女童死亡確實為外力窒息所致,且有其他證據綜合證明邱某實施了殺害他人生命的行為,客觀上造成了女童死亡的結果,則涉嫌構成故意殺人罪。如果邱某與女童長期共同生活,且存在多次、持續性虐待行為,還有可能涉嫌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兩者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刑法》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付建認為,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但懷孕不是法定從輕、減輕處罰的事由,具體量刑依據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為準。懷孕本身不影響定罪,但對量刑與刑罰執行有法定限制,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依法不適用死刑,若本應判死刑,將改判無期徒刑等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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