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六, 10 1 月

患者右腦出血被內蒙醫生開左腦手術,住ICU80多天

「我丈夫明明是右腦出血,醫生竟給他開左腦,發現弄錯後又開右腦。」內蒙古包頭市潘女士的這句哭訴,道出了一場持續近三年的醫療糾紛背後的錐心之痛。一場本應挽救生命的開顱手術,因醫生的嚴重失誤變成了對患者的二次傷害,而後續家屬300萬索賠未果、醫院反訴追討160萬醫藥費的反轉,更將這場糾紛推向了輿論的風口浪尖。這起發生在包頭市中心醫院的醫療事件,不僅關乎一個普通家庭的命運沉浮,更折射出醫療安全管理、醫患權益平衡、糾紛解決機制等諸多行業深層問題,值得每一個關注醫療行業發展的人深入思考。?

回溯事件全貌,時間的指針撥回2023年1月31日。53歲的貨車司機王先生在家清理垃圾時不慎滑倒,被緊急送往包頭市中心醫院救治,CT診斷報告單明確顯示「右側基底節區血腫」,即右腦出血,同時伴有高血壓、糖尿病等基礎疾病。主治醫生曾某建議立即進行顱內血腫清除手術,稱否則將有生命危險,潘女士在情急之下籤署了手術同意書。當天上午11時,王先生被推進手術室,直至當晚10時才被推出並送入ICU。術後第三天,當王先生從ICU被推去拍片時,家屬發現其頭部左右兩側均纏著紗布,這一異常引發了潘女士的懷疑。隨後的CT報告顯示,王先生新增左側額顳部硬膜外血腫、雙側胸腔積液,而一份落款為曾醫生、日期為2023年2月17日的「手術過程」記錄,更是證實了家屬的擔憂:醫生在麻醉成功後,誤將左側當成右側開顱,清除少量硬膜下血腫後才發現失誤,遂進行骨瓣複位、縫合,之後再行右側開顱完成原定手術。?

患者右腦出血被內蒙醫生開左腦手術,住ICU80多天

事發後,醫院曾承認失誤,承諾全力救治並墊付所有費用,包括僱傭護工的費用。但隨著時間的推移,矛盾逐漸升級。作為家裡的頂樑柱,王先生原本靠跑運輸維持全家生計,而潘女士2021年就查出重病,家庭經濟本就依賴王先生的收入。手術失誤後,王先生在ICU住了80多天,至今仍需在醫院進行康復治療,家庭徹底失去經濟來源。潘女士諮詢律師後,提出包括傷殘賠償金、20年護理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300萬元的賠償要求,卻被醫院告知「去起訴」。對於深陷困境的潘女士而言,打官司所需的時間、精力和費用都是難以承受的重擔,她更希望通過調解解決問題。然而,調解未果的情況下,事態迎來了令人意外的反轉:2025年12月底,包頭市中心醫院以王先生拖欠160餘萬元醫藥費為由,將患方起訴至包頭市東河區法院。與此同時,涉事醫生曾某已離崗,潘女士稱其正在攻讀博士學位,根本無法聯繫;記者聯繫醫院辦公室採訪被拒,另一科室相關人士確認了手術失誤的事實,卻表示不清楚曾醫生的去向;包頭市衛健委醫政科則證實了事件屬實,稱已對涉事醫院進行處罰,並建議雙方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糾紛。?

這起事件中,最令人痛心的莫過於醫療安全防線的全面失守。醫療行業關乎生命健康,每一個診療環節都容不得絲毫馬虎,而手術安全更是醫療安全的重中之重。根據《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度》中的「手術安全核查制度」,手術實施前、手術開始前、患者離開手術室前,相關醫務人員必須共同對患者身份、手術部位、手術方式等關鍵信息進行核查,這一制度的設立正是為了防範手術部位錯誤、患者身份錯誤等嚴重醫療過失的發生。然而在包頭市中心醫院的這起手術中,醫生竟能將右腦出血誤判為左側並實施開顱,顯然是手術安全核查制度沒有得到有效落實。從病歷資料來看,術前CT已明確診斷右側血腫,手術同意書也應明確手術部位,卻仍出現如此低級的失誤,既暴露了涉事醫生責任心的缺失,也反映出醫院在醫療質量管控、診療流程監督等方面存在嚴重漏洞。《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明確規定,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此次手術失誤,完全符合醫療事故的構成要件,醫院理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從醫患權益平衡的角度來看,這起事件中雙方的權益訴求都值得關注,但醫院的後續處理方式顯然加劇了矛盾。一方面,患方的賠償訴求具有合理性。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醫療事故等級、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損害後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係等因素,賠償範圍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補助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多項內容。王先生因手術失誤不僅未能及時得到有效治療,還新增了左側硬膜外血腫等損傷,康復周期大幅延長,傷殘等級大概率會提高,後續所需的護理費用、康復費用數額巨大,潘女士提出300萬元的賠償要求,是基於家庭實際困境和預期損失的合理主張。另一方面,醫院作為醫療機構,其合法的醫療費用債權也應得到保護,但前提是釐清費用的性質和責任歸屬。事發後醫院承諾墊付所有費用,這一承諾應視為對自身過失責任的承擔方式之一,而在雙方賠償糾紛未解決的情況下,醫院突然反轉立場,起訴追討醫藥費,無疑是將自身責任轉嫁,不僅違背了誠信原則,也進一步傷害了患方的情感,加劇了醫患對立。?

糾紛解決機制的不暢,則讓這起事件的解決陷入了僵局。《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明確規定,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醫療事故爭議可以通過雙方協商、衛生行政部門調解、司法訴訟三種途徑解決。對於潘女士這樣的普通家庭而言,協商或調解無疑是更高效、低成本的解決方式,但醫院在承認失誤的情況下,卻拒絕調解並要求患方起訴,將患方推向了司法訴訟的漫長過程。而司法訴訟程序複雜、耗時較長,對於需要照顧患者、缺乏經濟來源的潘女士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這一現象也反映出當前醫療糾紛調解機制的不完善:一方面,調解機構的專業性和權威性有待提升,難以有效促成雙方達成一致;另一方面,對於醫療機構而言,調解的約束力不足,部分醫院更傾向於通過訴訟解決糾紛,忽視了調解的便民性和高效性。此外,衛生行政部門雖然對涉事醫院進行了處罰,但在糾紛調解方面未能發揮更有效的推動作用,導致雙方矛盾持續升級。?

涉事醫生的處理情況,也引發了公眾對醫療行業從業人員監管的思考。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根據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限期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執業許可證等處罰;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還可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證書。在這起事件中,涉事醫生的失誤造成了嚴重的人身損害,屬於情節嚴重的醫療過失行為,理應受到相應的處罰。但實際情況是,曾醫生在事發後離崗攻讀博士學位,脫離了原有的監管體系,患方無法聯繫到他,也未看到其受到明確的紀律處分或行政處罰。這種「離崗避責」的情況,不僅讓患方的維權訴求失去了重要的追責對象,也削弱了醫療行業監管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不利於警示其他醫務人員堅守職業底線。?

這起事件給醫療行業帶來的警示是深刻的。醫療安全是醫院發展的生命線,任何時候都不能放鬆對醫療質量的管控。醫療機構應當切實落實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度,加強對醫務人員的培訓和監督,提高醫務人員的責任意識和專業素養,從源頭上防範醫療過失的發生。同時,醫療機構應樹立正確的責任觀念,發生醫療事故後,不應逃避責任,而應主動與患方溝通協商,積極採取補救措施,通過合理的賠償和關懷彌補患方的損失,化解矛盾糾紛。對於衛生行政部門而言,應進一步完善醫療糾紛調解機制,強化調解的專業性和約束力,推動醫療糾紛高效、公正解決;同時,要加強對醫療事故處理的監管,確保涉事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受到相應的處罰,維護醫療行業的正常秩序。?

站在患者的角度,我們更應關注弱勢群體的維權困境。在醫療糾紛中,患方往往處於信息不對稱、資源不對等的弱勢地位,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支持和幫助。相關部門可以建立醫療糾紛法律援助機制,為經濟困難的患方提供免費的法律服務;同時,加強對患者維權知識的宣傳普及,幫助患方了解自身的合法權益和維權途徑,讓更多的患方能夠通過合理合法的方式維護自身權益。?

一場本可避免的手術失誤,毀掉了一個普通家庭的幸福,也引發了全社會對醫療安全和醫患關係的深刻思考。在這場持續近三年的糾紛中,我們看到了患者家庭的無助與痛苦,也看到了醫療行業發展中亟待解決的問題。希望這起事件能夠成為推動醫療行業改革的契機,讓醫療機構更加重視醫療安全,讓醫患糾紛解決機制更加完善,讓每一個患者都能在醫療服務中感受到尊重與保障,讓醫患關係回歸信任與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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