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實漫長的工作生涯
跌跌撞撞走到了終章
卻迎不來完滿的結局
退休前還需經歷多少波折?
工作延長一個月
竟是員工福利?
時年58歲的孫某於2023年3月1日入職北京順義某農場擔任保潔。雙方簽訂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自2024年3月1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止。2025年3月25日,孫某接到公司通知,表示其無需再來上班,工資按3月滿勤發放。孫某認為,按照相關規定,其法定退休時間應為2025年4月30日,公司在2025年3月終止勞動關係屬違法,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
某農場表示,根據勞動合同約定,雙方勞動關係截止日期為2025年2月28日。勞動合同期滿時,公司考慮到孫某距法定退休年齡60歲還差一個月,為保障孫某順利退休,決定為其延長一個月。該舉動並非是要與孫某續簽勞動關係,而是為了保障孫某權益最大化的福利性待遇。
北京市順義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某農場支付孫某違法終止勞動關係賠償金。某農場不服該裁決,故訴至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庭審中,雙方一致確認2023年3月1日至2025年3月25日存在勞動關係。某農場未能提交2023年3月1日至2024年2月28日期間的勞動合同,但認可孫某在此期間為其提供勞動。
法院:某農場支付
賠償金19480.85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農場主張2025年2月28日勞動合同到期時,雙方已無勞動關係,為孫某延長一個月是保證其利益最大化的福利。但現有證據顯示,雙方已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事實具有高度蓋然性。某農場在與孫某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有義務配合勞動者續簽。其續簽行為是遵守法律規定,並非所謂的福利。孫某2025年2月28日後繼續上班的行為,即可體現出其同意續訂的意思表示,故法院認定2025年2月28日後雙方仍屬於勞動關係存續的狀態。
依據《國務院關於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辦法》規定,孫某於1965年3月30日出生,應於2025年4月退休,並非某農場所主張的2025年3月退休。某農場以此為由告知孫某終止勞動關係的行為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應屬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綜上所述,法院判決某農場向孫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19480.85元。
法官:退休年齡的認定
需嚴格遵循國家政策標準
人口老齡化背景下,臨近退休人員的勞動權益保護需重點關注,用人單位必須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嚴格規範用工行為。本案中,在勞動者已訂立過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二次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仍提供工作條件、勞動者繼續提供勞動的情況下,應視為勞動者同意續訂,屆時用人單位有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以「福利順延」為由規避續訂義務,於法無據。
依據《國務院關於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辦法》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的出生日期確定其法定退休年齡,法定退休年齡的認定需嚴格遵循國家政策標準,用人單位無權自行設定或變更。用人單位在勞動者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以滿60歲為由終止勞動關係,應屬違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