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四, 8 1 月

鄭文燦涉收賄案勘驗偵訊影音檔 檢辯聚焦80萬賄款差額

海基會前董事長鄭文燦被控桃園市長任內收賄500萬元案,桃園地院今天上午再度開庭審理,鄭文燦由律師陪同到庭。(記者余瑞仁攝)

海基會前董事長鄭文燦被控桃園市長任內收賄500萬元案,桃園地院今天上午再度開庭審理,鄭文燦由律師陪同到庭。(記者余瑞仁攝)

海基會前董事長鄭文燦被控於桃園市長任內收賄案,桃園地院今(6日)進行第12次準備程序庭,就共同被告黃芷蓁(同案被告廖力廷之妻)的偵訊錄音錄影檔進行勘驗。鄭文燦律師團質疑,檢方起訴指行賄金額500萬元,但行賄被告鴻展公司帳戶只有420萬元現金提領紀錄,金額短差80萬元,檢方卻無法交代差額來源。

檢方則回應,短差金額是有人先行墊付,檢方並對律師團指稱「洗筆錄」回擊,指提示證據進行訊問是「洗印象」。

鄭文燦律師強調,勘驗所見疑點並非僅為零星枝節爭議,而是整體證據結構存在重大裂縫;檢方在多項關鍵事實尚無法釐清之前,即作出不利於被告的認定,恐有違無罪推定的基本精神,結合此前多次勘驗結果可見,隨著審判進行,檢方指控顯難成立。

律師團質疑,500萬元金流認定存有80萬元落差,來源至今無法釐清,依今日勘驗內容可知,2017年9月14日廖俊松、廖力廷父子前往市長官邸放置現金手提袋前,鴻展公司帳戶僅有提領420萬元現金的紀錄,檢方仍無法清楚交代該差額來源,致使手提袋內實際金額究竟為500萬元、420萬元,或其他數額,仍存重大疑義。

律師團說,檢方雖提出補充理由書,主張2017年9月19日鴻展公司另有提領80萬元紀錄,並引用黃芷蓁於2024年6月4日偵訊筆錄,推論可能是由廖俊松或廖力廷先行墊付80萬元後再行歸墊,以此認定確有500萬元現金,但此說法顯與客觀事證不符。首先,因為鴻展公司於2017年9月12日即已以人民幣兌換新台幣592萬元,公司有足夠資金,並無私人墊付之必要。其次,身為實際經手並最接近金流過程的黃芷蓁,也無法說明80萬元差額來源,其證詞僅是在調查官先行推論下所作的可能性回答,且連廖俊松與廖力廷在偵查中也無法證實。

律師團並質疑,今日勘驗結果可見,從整體筆錄而言,關鍵證人配偶的有利原始證詞,在筆錄中遭弱化甚至抹除,其中,黃芷蓁於2024年6月3日接受調詢時,對通訊監察譯文中所提及的「潛規則」原始回答為:「maybe是這樣,就是好像也不是我直接拿給你,我就丟在那我就走了,然後我也不知道。」但筆錄卻記載為「把錢放在那邊」,兩者語意存在本質差異。

律師團並指出,勘驗也發現2017年9月14日廖力廷離開官邸後,其與黃芷蓁的監聽譯文及LINE對話中提及「在鄭文燦還沒回到官邸前把包包塞在桌子下」、「看他以後發現會不會還」,再次印證這是單方面「丟包」行為,並無雙方合意存在。另,黃芷蓁於2024年6月4日偵訊及6月19日調詢時均明確表示,廖俊松是自行透過其他管道得知遭監聽,後再告知廖力廷,並非檢方起訴所稱由鄭文燦透過廖力廷轉告。

對於律師團的諸多質疑,公訴檢察官邱健盛強調,行賄金額是500萬元非常明確,而檢方好奇的是,辯護人這麼在乎500萬元、420萬元差別的原因是甚麼,500萬元是行賄、420萬元就不是行賄嗎?

對於黃芷臻調偵音檔疑義,邱健盛回應說,辯護人強調的此案是單方面丟包500萬元,鄭文燦不知情,但審視黃芷蓁並非行賄當下身歷其境者,而是輾轉聽聞廖力廷陳述,因此檢方在證據的取捨上,優先採納實際參與的廖力廷、廖俊松證詞。

其次,調查官提示給黃芷蓁看的通訊監察譯文,廖力廷行賄當晚與黃芷蓁通話,廖力廷在電話中說「就是塞在他的桌子下面」、「就看他之後有沒有反應啰」,而鄭文燦的實際反應是,在收款1個月後的電話中向廖俊松告知:「國發會我講好了,陳美伶主委⋯⋯,她說會幫忙來看一下…」,這是客觀上被監聽的對話錄音,並未聽到鄭文燦請廖俊松取回款項,反而是順從廖俊松的請求,如此反應顯示確實已經收受500萬元;另觀察退款時間,檢方起訴事實為2018年8月13日,但即使依辯護人說指的2018年5月21日,時間也達8個月以上,這實在很難說服他人「鄭文燦從頭到尾沒打算收這筆錢」。

文章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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