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忙於工作
無暇照顧母親
通過家政公司聘請了保姆
誰知保姆照料期間
老人多次摔倒
隨後入院治療突然離世
保姆與家政公司需承擔責任嗎
近日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例
一起來看看
保姆照料期間老人多次摔倒
送醫治療後離世
因工作忙碌無暇照顧家中老人,2021年5月,李某甲(甲方、僱主)、丁某(乙方、家政服務員)與A公司(丙方、中介方、家政服務機構)簽訂了《家政服務合同》,約定由丙方介紹乙方為甲方家庭提供老人照護的家政服務,合同約定了各方的權利義務事項,其中明確規定丁某需與朱某(李某甲母親)分房睡。上述合同的中部空白處加蓋了「B公司加盟專用」章。合同簽訂後,李某甲向A公司支付中介、保險費以及丁某每月工資。
同年9月8日傍晚,朱某在丁某前往李某甲住處取餐期間摔倒,次日凌晨4時許,朱某又在床上摔倒至地面。兩次事件發生後,丁某均於發現後的第一時間立即聯繫住在附近的李某甲的親戚。

對於首次摔倒事故,經查看後,親戚確認無需將朱某送院治療;而第二次摔倒後,丁某與親戚於當日5時將朱某送院治療。
朱某住院當天,丁某提出解除合同的請求,李某甲於當天另行聘請護理人員照顧朱某直至同年10月24日。數日後,朱某過世。
家屬起訴
深圳法院判了
隨後,李某甲訴至法院,請求法院確認A公司、B公司、丁某對朱某的死亡共同承擔責任,並賠償相應損失。李某甲認為,首先A公司系家政服務機構,無提供中介服務的資質而簽訂涉案合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四十條規定,其提供的家政服務人員不符合李某甲要求而致使事故發生,且其未對家政人員丁某進行培訓;其次,A公司系B公司的加盟商,外觀上無法區分二者,且B公司並未履行對加盟店的審核、管理義務;最後,丁某未採取任何保護措施致使朱某首次摔倒,後又因未採取或錯誤採取應急措施、防護措施,致使朱某第二次摔倒,最終導致朱某去世。
法院經審理查明——
A公司經營範圍包括家政服務,B公司自2017年9月起授權A公司為其品牌加盟商,丁某與A公司並不存在僱傭或勞務關係。
法院對本案的相關爭議問題認定如下:
一、涉案合同是否具有效力?李某甲與丁某為《家政服務合同》的締約雙方,約定了報酬支付、管理指導及服務義務等內容。B公司僅授權A公司為加盟商並提供合同模板,未約定自身權利義務,非合同主體,李某甲訴其違約缺乏依據。至於A公司,其作為中介方提供家政服務供需雙方的媒介服務,雖無中介服務資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相關規定,但該規定屬行政管理性質的強制性規定,不屬於影響合同效力的強制性規定。故李某甲關於合同無效的主張不成立。
二、A公司是否履行了合同義務?李某甲在為期三天的試工中對丁某的服務曾反饋了滿意的意見,未要求重新更換人員,亦未在合同中特別要求服務人員具備專業護理資格或額外的培訓條件。因此,李某甲主張丁某不具備上崗能力、A公司未對丁某進行培訓,缺乏合同依據,法院不予採納。
三、丁某是否履行了合同義務?朱某於2021年9月兩次摔倒致住院治療,並於一個月後在住院治療過程中死亡,死亡原因為重症肺炎、膿毒性休克。朱某第一次摔倒發生在丁某去李某甲住處取晚餐時,且朱某的家屬在該次摔倒後明確無須住院治療,而朱某第二次摔倒發生在凌晨四點,因李某甲在聘請丁某從事家政服務時明確要求丁某與朱某分房睡,故此種情況下,丁某無法在事前避免朱某半夜從床上摔倒,從丁某事後立即與李某甲打電話,並於當天五點左右將朱某送至醫院就醫的事實來看,丁某已經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從醫院記載的死亡原因來看,李某甲主張的兩次摔倒並非朱某在住院治療一個月後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其主張丁某對朱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依據不足。
綜上,法院判決駁回李某甲的訴訟請求。該判決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