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4年11月1日,本网获悉:2024年10月30日下午3点半,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维权人士宋会春诉许昌市社会保险中心、许昌市人民政府、第三人许昌市金来职业培训学校撤销行政行为上诉案。
许昌市金来职业培训学校宋金来系许昌市第四届人大代表,早在1980年创办了河南省最早、许昌第一家服装专业学校。注册资金从3万元发展到1580万元,挣得盆满钵满,却未为任何员工办理社保,肆无忌惮地侵害其员工的合法权益,竟然连年被评为市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其事绩先后被“河南日报”、“市场信息报”、“人民日报”、电台、电视台等多家新闻单位在重要版面、黄金时间进行报导,甚至于被许昌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局列为重点保护单位。
宋会春向许昌市社会保险中心提交《履职申请书》,反映该校未为任何员工办理社保,请求该中心依法查处,并为该校员工(包括宋会春)补办社保。
2023年12月18日,许昌市社会保险中心作出《关于宋会春履职申请书的回复》,称“启动举报稽核需要具备一些载明材料能够证明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明确的劳动关系。”宋会春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许昌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2月7日作出许政复决(2024)28号行政复议决定。宋会春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宋会春的诉讼请求”。宋会春不服,提起上诉。
早在2024年4月7日,许昌市社会保险中心向该校送达《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编号:2024年第002号),载明“请你单位迅速查明原因,立即整改。在4月15日前形成核查整改情况报告,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这足以说明,该校存在未为员工办理社保,否则,许昌市社会保障中心不会要求该校整改。问题是,该校未在4月15日前整改。该中心竟然不了了之。
二审开庭时,宋会春指出,该校校长宋金来在同一场地、同一设备、同一教室相继设立多个学校,明显存在人格混同,或者承继关系,故该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该中心辩称只有提供劳动合同和工资单才能补办社保。宋会春予以反驳,该校为逃避社保金征收,故意不与任何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制作工资单。这只能说明,该校违法行为更严重,应当予以严惩,而不能作为逃避社保金征收的理由。
值得一提的是,许昌市社会保障中心是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下属。该局为该校办理多份内容虚假的职业资格证书,帮助该校通过年审,并连续将该校评为先进单位。由此可见,许昌市人社局与该校的关系很不正常。
虽然许昌市社会保险中心于2024年4月7日下达了《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次日,又下达了《社会保险稽核告知书》,但只是走走形式而已,并未对该校逃避社保金的行为作出处理。宋会春希望许昌中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判,并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该中心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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