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法院个别法官干预执行致使我上访18年至今无果
山东省高级法院个别法官干预执行致使我上访18年至今无果
尊敬的中纪委、全国和山东省政法整顿领导小组领导:
我是山东省青岛科丰塑胶有限公司法人史志升,我公司因为给莱西市福利化工厂(后更名青岛凤翔化工、青岛凤翔新材料,以下简称莱西厂)担保,引发了一系列侵权问题,费劲周折终于打赢官司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个别法官干预执行,致使山东省高院错下裁定和判决。为了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我走上了漫漫上访路,但至今已18年仍然没有任何结果。因此,我特向中纪委、全国和山东省政法队伍整顿领导小组实名反映山东省高级法院个别法官违法干预执行的问题,希望上级领导早日调查处理,还企业一个公正。
担保承责依法守规
1996年7月至1997年4月期间,我公司为莱西厂担保,从莱西市店埠信用社借款187万元,但因莱西厂在借款到期时拒不偿还本息,店埠信用社于1999年6月向青岛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同年9月,青岛中院作出(1999)青经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莱西厂偿还莱西市店埠信用社本金187万元及利息和诉讼费,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青岛中院于2000年6月11日作出(2000)青执字第142号民事裁定书,依此判决执行了莱西厂原厂房及土地,作价1409650元,尚欠店埠信用社118万元。
2001年8月23日,莱西市水集信用社向青岛中院申请强制执行(2001)西证内融字第921号、922号执行公证书,被执行人是我青岛科丰公司。青岛中院在2001年11月15日作出了(2001)青执字第320号民事裁定书和(2001)青执字第320号—1号民事裁定书。在执行中,青岛中院作出了(2000)青执字第142号—1号民事裁定书和142号—2号民事裁定书。之后,该法院把我科丰公司原厂房、土地、设备作价390万元,其中218万元抵偿该两份公证书中的债务,该案执行终结。其中:54万元抵偿莱西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