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律师谢燕益起诉国家铁路总公司侵犯隐私权
民事起诉状
原告:谢燕益,男,汉族,住:XXXXXXXXX
被告: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竹学 职务董事长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0号
被告;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千里 职务董事长
被告: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站 负责人:刘洪环
住址:天津市河北区新纬路1号
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2、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诉讼成本。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25年9月13日在天津站准备乘坐G6298次高铁列车进站时遭到被告车站安检人员盘查(有现场录像及车票信息为证)。安检人员称原告行李箱内有书籍需要开箱查验被原告当场拒绝,经过现场交涉被告最终放弃了违法安检行为。但被告的上述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心理压力及创伤。被告有所不知,原告内心极其自私阴暗,思想肮脏龌龊,唯恐自己的隐私受到窥测,当原告被要求开箱检查自己所持有的书籍资料时,内心压力极大,十分恐惧,犹如噩梦缠身痛不欲生。嗣后原告越想越生气,还有王法吗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