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村委会起诉镇政府”是一种观念上的进步。检察日报曾载文指出,乡镇级行政部门无权对村民自己选举的村委会下达命令,双方本来就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上下级关系,而更多的是一种法律关系,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法律界定、双方按照这种界定进行自我约束和平等协调。既然如此,当村委会觉得自己的权利被乡镇政府侵犯时,当然有权直接采取法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而不仅仅是反映、建议和请求。
“本村村民委员会顺利换届并开展工作后,镇政府却一直不把村民委员会公章交还给村民委员会。村委会虽多次请求,但镇政府一直置之不理,依旧长期占有村民委员会公章。”近日,山东省临朐县山旺镇尧山村民委员会主任辛万利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2017年12月,在上级党委和政府的指导组织安排下,临朐县山旺镇尧山村完成了村委会换届选举,依法确立了新的尧山村村民委员会。随后,在村民委员会的组织下又产生了村民代表、小组长等组成人员。整个换届选举合法有效,取得了镇政府的登记备案。
然而,尧山村村民委员会顺利换届并开展工作后,山旺镇政府却一直不把尧山村村民委员会公章交还给尧山村民委员会。村委会虽多次请求,但山旺镇政府一直置之不理,依旧长期占有尧山村民委员会公章。
迫于无奈,尧山村民委员会于2020年7月诉至寿光市人民法院,请求山旺镇政府返还村委会公章。一审寿光市人民法院、二审潍坊市中院都判决了镇政府返还村委会公章。终审判决书已经下达3个多月了,尧山村村民委员会多次向镇政府要求返还公章,但是,山旺镇政府就是不履行判决义务,拒绝交还公章给尧山村民委员会,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另外,尧山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时,镇里有关人员指使他人扰乱会场,个别镇干部蛮横无理,指手画脚,谩骂村民,导致村委会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领导干部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 以上所述,每一个节点都有录音、录相为证(全程用摄像机录制),同时证人、书证完全具备。恳请上级领导实地调查,依法依规公正处理。如有误报捏造,村委会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正如检察日报载文所言,各群体之间是否具有“法律关系”,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成为了“法治国家”的重要条件之一。一个国家要全面地实现民主,必须首先实现利益和权力的多向均衡,要做到这一点,没有广泛的地方自治,根本就做不到,这便是我国在农村建立地方自治制度的目的所在。 (山东省临朐县 辛万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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