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四, 8 1 月

共享有理?男子2度偷车载货后驶回原地依窃盗罪起诉 法官这理由判无罪

男子2度开走他人车子载货后驶回原地,彰化地院法官判他无罪。(资料照,记者颜宏骏摄)

男子2度开走他人车子载货后驶回原地,彰化地院法官判他无罪。(资料照,记者颜宏骏摄)

彰化县郑男两度未经车主同意,驾驶停在路边的货车用来载运废铁和电动车,事后均将车辆驶回原处停放,引发车主不满提告。检察官以窃盗罪起诉,但彰化地方法院审理后,认定郑男仅有暂时使用意图,无永久占有犯意,判决无罪。

判决书指出,郑男于去年6月11日徒手开走洪男停放在路边的小货车,用来载运自家废铁前往贩卖,13日又载运电力不足之微型电动车,被害人于13日下午发现车辆不见报警处理。警方调阅监视器画面,循线锁定郑男2度开走,但郑男表示,车辆均驶回原处。

检方起诉认定,郑男驾驶时间不短、距离甚远,已非暂时使用,而是「使用窃盗」范畴。检察官强调,郑男不仅窃车、还消耗车内汽油,构成完整窃盗罪嫌。

郑男辩称,「我只是为了载自己家里的东西才开车,只是单纯使用,开完我还有放回去。我也没有偷汽油,那台车快没油了,我还有帮他加油。」郑男强调,2次使用,他都放回原处,自己无将车辆据为己有之意图,仅暂时借用代步。

审理的法官认为,郑男虽使用货车,但事后主动归还,且归还地点为原处,非因报案压力而为,且郑男归还时车主尚未知情。郑男仅依车辆经济用途短暂使用后归还,无排除原所有人支配或据为己有意图。

关于汽油消耗,法院指出,驾驶汽油车必然消耗燃料,此乃引擎运作原理。「使用窃盗」目的为暂时代步,与直接窃取汽油不同。被害人证述及赃物单仅证明报案及寻获事实,无法证明郑男有不法所有意图,法院谕知无罪。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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