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审酌,陈怡君坦承犯行,并已缴回全部犯罪所得,依法减刑后,仍认其行为严重侵害公众利益,合并应执行有期徒刑7年10月,褫夺公权5年。(资料照)
民进党台北市议员陈怡君与办公室主任张惠霖,遭认定长期以「人头助理」方式诈领议会助理补助费384万余元,并收受建商贿赂作为协助加速建案行政程序的对价;张惠霖另刻意制造金流断点隐匿不法所得,构成洗钱行为。士林地方法院今依贪污等罪,判处陈怡君应执行有期徒刑7年10月、褫夺公权5年,张惠霖判刑5年10月。全案可再上诉。
判决指出,陈怡君于第13、14届议员任内时,与张惠霖明知实际未聘用洪于涵、贺玺、张家蓉等人担任公费助理,仍伪造聘书及相关人事文件,向台北市议会申请补助款,致议会承办人员陷于错误,按月拨付助理薪资及春节慰劳金;据检方调查,仅第13届任期内即诈得298万余元,第14届任期再诈得86万余元。
法院亦认定,张惠霖为掩饰、隐匿诈领所得,刻意制造金流断点,先将款项领出后转存友人帐户,再以支票方式移转,构成洗钱行为。
在收贿部分,合议庭表示,陈怡君与张惠霖自2023年起,以收取每月「顾问费」为名义,收受品嘉建设及品嘉营造相关人员共计70万5894元,作为加速建照核发、行道树迁移、污水审查、道路开挖及临时用电等行政程序的对价。检方认为,陈、张两人俨然成为建商「门神」,透过关说、协调及现地勘查等手段向市府单位施压,以此换取不法利益。
法院审酌,陈怡君、张惠霖于侦审中坦承犯行,并已缴回全部犯罪所得,依法减刑后,仍认其行为严重侵害公众利益,对陈依2项「共同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10月及3年8月,均褫夺公权5年;另犯「共同不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罪」,处有期徒刑3年10月,褫夺公权5年,合并应执行有期徒刑7年10月,褫夺公权5年。
张惠霖则依共同犯诈取财物、洗钱及收贿罪,判处5年10月徒刑;其余被告部分,洪于涵、贺玺、张家蓉等人因配合担任人头助理,分别判处1年10月至2年不等徒刑,均宣告缓刑;行贿建商高明义、胡伟良亦遭判刑。全案可再上诉。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