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六, 26 10 月

合作建房起纠纷 补贴款被视作借款引质疑

公平正义是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要抓住关键环节,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制约体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近日,福建省德化县浔中镇某村陈某义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2010年,我有块安置地叫李某德帮我合建房,对半分成,然后他补贴我45万元。李某德说我们合建房一时没有那么多钱,你慢慢找我借,并说“我会给你的”。我当时法律意识淡薄,反正他钱都有转账给我。到了2015年,45万元分16笔全部转给我了,加上前面的3万元定金跟其它补贴,还有当时我使用他的建筑用电1.25万元对扣刚好48万元全部给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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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2019年房产证办好了,全部过户给李某德买房子的人了,他就先拿转给我的第一笔款5万元我签的借条来起诉我。德化县法院、泉州市中院都判我输了,在法庭上法官有审问他给我的48万元的支付方式,他是随便乱写一套,无凭无据。我本来就没有收他的现金,他为了要从中再拿走那几十万元,就想方设法,就称有现金给我,但是他根本拿不出真正的支付方式,有的连转账也是乱写的。他以为法院支持他了,他就再拿4张我签的23.5万元来起诉,结果我也输了。法院没有按照基础法律来认定事实,没有认清借款的来源与产生的关系,就这样判决。前面5万元我有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结果法院也驳回了。以下为民事上诉状的主要内容。
上诉人陈某义,男,汉族,1963年2月出生,住福建省德化县浔中镇某村。被上诉人李某德,男,汉族,1974年9月出生,住福建省德化县浔中镇瓷城华园。上诉人陈某义因与被上诉人李某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2020)闽0526民初2424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陈某义向李某德偿还借款235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2010年3月25日至2015年1月29日期间,上诉人陈某义与被上诉人李某德之间,存在合作建房的合伙关系,具有多笔经济往来。一审法院在未综合审查本案全部事实及真实法律关系的情况下,仅以形式上为《借条》的书面材料及上诉人陈某义与被上诉人李某德之间16笔银行转账流水中的部分流水,即简单的认定为上诉人陈某义与被上诉人李某德之间成立借贷关系,系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其一,一审法院未对陈某义向法庭提交的《房屋合建与分配协议书》、《合建房补充协议》、《收条》、陈某义建设银行流水明细等证据进行认证,导致事实认定错误。
    一审中,陈某义向法庭提交了《房屋合建与分配协议书》、《欠条》、《合建房补充协议》、《收条》、陈某义建设银行流水明细两份,证明本案诉争的23.5万元转账款项,系李某德向陈某义支付的合建房补贴款,而非借款。庭审时,法庭虽对《房屋合建与分配协议书》、《合建房补充协议》、《收条》、陈某义建设银行流水明细等证据组织了举证、质证,但在(2020)闽0526民初2424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并未对上述证据进行认证,未对全案事实进行综合审查,导致事实认定错误。
其二,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借贷双方之间达成合意,但陈某义以预借款方式向李某德出具形式为《借条》的书面材料,其真实意思表示,系确认其收到被上诉人李某德转账的合建房补贴款,而非向李某德借款,陈某义已提供证据对该款项性质作出合理解释。
    上诉人陈某义提供《房屋合建与分配协议书》、《欠条》、《合建房补充协议》第5条(乙方李某德按原合同同意补偿给甲方陈某义48万元已经在2015年前付清)及16笔银行转账流水等证据,各种证据间环环相扣,形成证据链,充分证明该23.5万元转账款项为李某德支付给陈某义的合建房补贴款的事实。上诉人陈某义的真实意思表示系陈某义以预借款方式向李某德出具《借条》确认其收到补贴款,而非向被上诉人李某德借款,双方之间不成立借贷关系。
其三,一审法院仅从部分证据的形式,简单的认定本案为借贷法律关系,未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核,未按照合建房引起合伙纠纷的真实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系适用法律错误。
    在被上诉人李某德提供《借条》及银行转账流水后,上诉人陈某义向法庭提交了《房屋合建与分配协议书》、《欠条》、《合建房补充协议》及其建设银行16笔转账流水的证据,证明上诉人陈某义与被上诉人李某德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系合作建房引起的合伙纠纷,该23.5万元转账流水系李某德向陈某义支付的合建房补贴款,而非借款。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之规定,一审法院应依据双方合作建房引起的合伙纠纷的基础法律关系,对该案进行全面审理。一审法院仅从部分证据的形式,简单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该案进行审理,系适用法律错误。
需要说明的是,被上诉人李某德的那3张复印的收条是假的。2019年1月22日下午,房产证办好了叫上诉人陈某义去过户给他买房子的那几个人。当时上诉人陈某义的妻子和6岁的孙子也去了。到了傍晚,小孙子无聊,吵着要回家,被上诉人李某德就趁机说,你孙子要先回家,你就签个名按手印我代理你办过户吧。上诉人陈某义当时也没想到,就签了6张的空白签字按手印给了他。在法庭上,法官要求他拿出48万元的支付方式,他就拿了3张的空白签字套打了每张10万元的现金与转账的收据。等要给他做鉴定时效的时候,他就说没有原件了,被陈某义收了。连2012年1月19日建行转账的2.5万也写了6万元,现金的更是随便乱说了。
最后,从逻辑上讲,被上诉人李某德需要支付给上诉人陈某义48万元,如果陈某义尚欠其借款,其为何不直接以对陈某义的借款债权抵充其尚欠陈某义的欠款债务,反而是连续性的向被告陈某义转账16笔。自2011年至2020年,长达9年时间,被上诉人李某德并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有向上诉人陈某义催讨归还借款的记录,其所主张借贷关系存在的陈述,明显也不符合经验法则。
综上,上诉人陈某义与被上诉人李某德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一审法院系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请求依法改判驳回陈某义向李某德偿还借款235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以维护上诉人陈某义的合法权益。

来源:法治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