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都离职6年了,怎么还是这家已倒闭公司的负责人?”这让广东的王某既无奈又焦虑。原本以为辞职就能“全身而退”,没想到麻烦接踵而至,最终法律给了他公正的答案。
2011年,王某入职某集团,负责全国设备管理与影片排片工作。出于工作安排,他被任命为集团旗下多家关联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其中就包括某影视公司广州白云分公司。2018年11月,因集团资金链断裂,王某选择解除劳动关系,离职时特意要求公司变更自己的工商登记信息,集团口头答应得干脆,后续却迟迟没有行动。
谁承想,这一拖就出了大问题。不久后,该集团旗下子公司纷纷停业倒闭,王某彻底联系不上相关经办人员,自己的名字却始终挂在这家倒闭公司的负责人登记信息上。这不仅让他在求职时屡屡碰壁,还得担心公司后续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再就业之路变得举步维艰。
忍无可忍之下,2025年4月,王某将该影视公司诉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涤除自己作为公司负责人的登记事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的诉讼请求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判决某影视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涤除王某的负责人登记。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法官廖雪慧介绍,法定代表人需实际对外代表公司行使职权,通常由股东或核心员工担任。像王某这样未参与实际经营、与公司无实质关联的“挂名”情况,既违背了法定代表人制度的立法初衷,也不符合公平原则,理应依法变更登记。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本案中,王某离职后已与公司无任何实质关联,继续登记为负责人缺乏事实支撑;且法院两次寄送诉讼材料均因无法联系收件人被退回,足以证明公司已停止正常经营,相关变更已无法通过公司自治完成,因此法院依法支持了王某的诉求。
由于公司早已倒闭,没有工作人员配合办理手续,王某在判决生效后已申请强制执行,后续可凭执行文书直接到工商登记部门完成涤除手续。
法官特别提醒:
法定代表人离职时,一定要主动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及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提出辞任,督促公司及时形成决议并办理变更登记,避免留下隐患。若遇到公司经营困境导致内部自治失灵,无法通过正常途径涤除登记的情况,可果断通过诉讼维权,在诉讼中要重点提交与公司无实质关联、内部救济程序已穷尽等关键证据,切实守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