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旬男子谢某,在女友巩某住处留宿并饮酒,因身体不适服用了胃药,酒后双方发生性关系。之后,谢某仍感身体不适躺在床上休息,次日凌晨在卫生间晕倒,后经抢救无效去世。事后,谢某家人将巩某起诉到法院索赔18万余元。
1月4日,红星新闻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获悉,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巩某承担10%的责任。巩某不服提起上诉,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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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50多岁,生前与女子巩某系恋爱关系。判决书披露,2025年1月12日晚,谢某宿于巩某处,期间谢某有饮酒行为。当晚10时至12时,谢某身感不适,自行服用了巩某家中备用的胃药,酒后双方发生了性关系。谢某仍感身体不适,并躺在床上休息。次日凌晨1时至2时之间,谢某在巩某住所处卫生间晕倒。
巩某发现后,叫邻居帮忙将谢某抬至床上,后外出搭车去寻找谢某的同事帮忙。途中,巩某拨打了急救电话。医护人员到场后对谢某进行了基本的抢救,随后送往医院救治。遗憾的是,谢某后经抢救无效去世,死亡原因为猝死。
事后,谢某家人将巩某起诉到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巩某支付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93.6万余元的20%赔偿责任,即18.7万元。
判决书显示,2024年2月28日至2024年3月9日期间,谢某曾因“左侧口眼歪斜伴言语不清1天”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中医)中风病(风痰阻络证),(西医)缺血性脑血管病、高血压病2级(极高危)”。
法院审理认为,谢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自己身体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其对自身的身体状况最为清楚。谢某在巩某住所处留宿,其在自身身体存在基础疾病的情况下饮酒,在身体不适的情况下与被告发生性行为,自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作为谢某生前同居女友,且相处时间较长,对谢某的身体状况有一定了解。事发时两人处于封闭的私密空间,且无第三人在场的情况下,一方发生危险情况时,另一方具有救助义务,因此在谢某突发疾病时,被告应积极采取合理救助措施。
法院审理认为,谢某在被告住所卫生间晕倒后,被告采取了一定的救助措施,但救助措施有不当之处。巩某先是叫邻居将谢某抬至床上,再出门打车前往谢某工作场地寻找同事,途中至凌晨3时18分拨打急救电话。谢某晕倒至拨打急救电话期间时间过长,被告未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在救助措施上存在过失,未能尽到必要的救助义务,故其对谢某的死亡后果应适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酌定被告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巩某赔偿逝者家属急救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9.3万元。
一审判决后,巩某不服提起上诉。日前,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