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三, 4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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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百亿企业家万新良的涉黑辩护词看执法的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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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百亿企业家万新良的涉黑辩护词看执法的儿戏

 认识万新良是在三年前的一次朋友聚会上,他皮肤白皙,温文尔雅。那天他给我的印象极好,朋友也介绍说他已是百亿身家,在常州是顶天立地的人物。谁曾想一年后,他竟然以涉黑罪名,被限制自由。我当时感叹人世的无常;还问朋友说,是不是执法部门把案子办错了。  果不其然,就在前几天,常州微信朋友圈子里就疯传出万总的一份涉黑辩护词。这份辩护词内容充实、逻辑严密、入情入理。不但从不同角度、不同方向阐明了万总构不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而且就涉案财物的处理也提出了相关意见。我立感大快人心,同时对执法的儿戏,我愈加深恶痛绝。于是,对于这份辩护词,我便又深耕细读了一次。我发现,至少从三个方面能看出,执法机关在万总相关涉黑的案件中,已经不仅仅是儿戏了,而是失职、渎职、徇私舞弊。 所谓的功臣龚建良涉嫌恶意举报为何不查 辩护词中有这样一段话:由于龚建良与万新良因债务纠纷积怨很深,他在2017年11月就向有关部门举报万新良是黑社会,并通过有关报纸、网络制造舆论。从刑事案件被公安机关初查到立案再到边控有关人员的一般工作流程分析,我们有理由认为,龚建良是万新良被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立案侦查的功臣。遗憾的是,龚建良这些导致万新良被立案侦查的举报信,自以为向社会和有关机关爆出了猛料,但是,举报信中这些猛料,没有一件被检察院写进指控万新良涉黑犯罪的起诉书。也就是说,龚建良用了一些完全不属于违法犯罪的事实,把万新良告成了“黑社会”。这是一个非常可怕的恶意举报,每个企业家、每个国家工作人员都可能因这种恶意举报面临刑事风险,值得法庭关注和查实。 这段论述中有一句非常重要的话,那就是“举报信中这些猛料,没有一件写进指控万新良涉黑犯罪的起诉书”。这就是说,龚建良所谓的举报都是虚构的,或者是证据不足,或者根本就是为了构陷万总。如此恶意举报,竟然没有引起相关执法部门的重视,这让民众怎么想? 万新...
吉林德卡公司致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徐家新院长的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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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德卡公司致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徐家新院长的公开信

吉林德卡公司致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徐家新院长的公开信 尊敬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徐家新院长:您好! 我是吉林省德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德卡公司)董事长姜永库。 我公司是一家没有背景、没有靠山的民营企业,于2006年由原扶余县(后改为市)五大班子招商引资进入扶余,按照政府的会议纪要要求全额垫资建一所医院,给政府拆迁建设两块棚户区(政协、华夏),棚户区回迁共计503户,替政府退道路红线拆迁(面积14333平方米),修一条利民路,我公司商业每年为当地解决就业2000多人,上缴利税5000多万元。 但是,我公司按照政府会议纪要内容,建设一所医院、棚户区改造回迁、退道路红线拆迁、修一条利民路完成后,政府却不兑现会议纪要了,开始公开耍赖,我公司在2008年投入近亿元没有一点回报,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目前企业已负债累累,半年多没有开资,欠银行贷款、税款欠税迟纳金每日两万元,公司已经频临倒闭。在走投无路之际,我们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却屡遭司法不公、拖诉、同案不同判、不依据事实判决、关键证据被消失和枉法裁判等司法腐败。因此,我想给您写这封公开信,结合本企业遭遇谈点个人意见,希望您在百忙中关注一下,如有不当之处还请谅解。 我公司于2006年由扶余五大班子招商引资进入扶余后,当时的扶余县政府给我公司出具了政府财经领导小组《会议纪要》,按照该会议纪要,我公司享受三宗土地出让金全部免收,税费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之后,德卡公司履行承诺,于2008年将22000多平米的县医院建设完成并装修结束交付使用,2010年9月出决算报告,但是政府拖延两年时间才给出决算,金额为3651万元。 对于2007年扶余市政府列出的华夏棚户区改造项目,德卡公司投入上亿元资金,政府却以经济适用房为由对我公司限价销售,每平米仅售1250元,使我们没有赚到钱反而亏损几千万。该棚户区建筑面积66...
被害人上诉的刑附民,二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有无抗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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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上诉的刑附民,二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有无抗诉权?

上期推出了著名刑辩律师张金武的实战案例,形成的推文《老律师的新难题:奇!两级检察院坚持违法抗诉无效一审判决,怎样制止?》 对由此决定书引出的推文和倾向性意见,有几位朋友提出不同的意见。 刑事附带民事,民事当事人上诉引发二审后,二审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有无抗诉权?这本不该是个问题。目前却实在成为了问题。从争鸣角度来看,其实质是人民法院查明真相工作目的与不告不理工作性质冲突,检察机关刑事办案规则、刑事诉讼法解释与刑事诉讼事冲突的选择问题,更直接地说,则是对条文的片面刻板理解与把握法治精髓的格局差异问题。 所有的朋友,主要是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一十四条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门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据此认为一审判决书的刑事部分发生了法律效力。这是根据不告不理原则的具体体现。 却没有去看《刑事诉讼法解释》本条的“但书”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 和第三百一十三条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处理;第一审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所涉法律条文的关键词: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和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精读之下,其意自现。意味着真正生效的是第二审判决或裁定,以及隐含着的兼顾不告不理原则,追求事实真相目的之间,发现错误,将启动由本院发现的审判监督程序。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或裁定中的刑事部分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是“两案一判”,它们实质上是两个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的诉讼,利用同一审...
辽宁调兵山一村书记被指侵占村民耕地、贿选等被众村民集体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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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调兵山一村书记被指侵占村民耕地、贿选等被众村民集体举报

近日,家住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晓南镇锁龙沟村的王清和、付文忠、李桂兰、项贵、刘玉民、赵振山等村民反映; 他们镇的副书记兼村书记高某奇在二十年来把持基层政权涉嫌存在以权谋私欺压村民抢夺村民和集体利益,侵占骗取27户村民耕地100 多亩违法倒卖从中获取暴利,对他们违法违纪的事情村民多人多次去晓南镇,调兵山市多部门举报都是互相推诿、遮遮掩掩。 因为这些年高某奇、陈某华哥俩利用村集体资金和耕地在铁岭市和调兵市形成了强大的关系网,现在村民办红白喜事高某奇喝点酒就骂;“想告我,爱他妈哪告哪告,告哪都没有用你们等着”!到如今村里的企业还被他们霸占着。 2010 年沈阳市法库县栢家沟乡泡子沿村村民委员会进行选举,高某奇大舅哥李某权参选村主任,在海选时高某奇出资20 万元人民币为李红权拉票贿选,动用20 多辆小轿车,带40多打手携带管制刀具对村民威逼利诱破坏基层选举,在自然屯小夏堡给村民发钱买票贿选执行人有:王某、 刘某财,在泡子沿给村民发钱贿选的执行人有:彭某、霍某华、李某彬,在海选后的二次选举中高某奇又带30 多打手到选举现场对村民威逼利诱,并声称谁不选李某权就打死谁,就把他家砸了,以上贿选这些事泡子沿村村民百分之七十都可以作证,村民们都不明白泡子沿村归沈阳市法库县,锁龙沟村归铁岭市、调兵山市怎么都对高某奇奈何不了,他究竟什么来头? 图片由反映人提供 根据村民提供的材料,高某奇和陈某华哥俩在锁龙沟村主要违法违纪的事实如下: 一、村民房屋土地拆迁上级包给他哥俩从中获取暴利村民不同意签字就指派几个打手去村民家骂打砸,2004 年8月育才中学附近4户村民18亩耕地村里私自卖给私企建厂房当时是没办征地手续,村民孙某彬、孙某吉、李某春、房某文不同意签字,高某奇就指使人晚上将18亩玉米种子全都砍倒。 2、村民彭某真小孩没分到承包土地去各部门反映,调兵山市领导当着...
女子诉称被打伤致残 鉴定为轻微伤引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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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诉称被打伤致残 鉴定为轻微伤引质疑

“自2018年9月以来,杨某一家多次寻衅滋事,并于2018年11月3日将我殴打致残,终生不能负重,至今活动受限,整个腰骶疼痛,不能正常走路,也走不远路。但两次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我对此实在难以认可。”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的于钰儿(化名)女士近日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我出生于1978年6月,汉族,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人,事发地在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 2017年9月,我在威海机场独自承包聚富德饭庄,上下两层近200平方米,整个店所有的采购食材,配菜,炒菜,上菜,面点,收银,皆我一人独自操作,身体一直健康,楼上楼下健步如飞,从未就医。国内国外游客打车导航前来就餐。 2017年底,我购买店附近华新园小区2号楼某室与210车库各一套。当时因工作忙,直到2018年9月才开始筹备装修,并发现我家门外一直到楼上台阶全都被杨某一家堆满了杂物,以至于我都进不了自己家。而杨某一家全是当地房地产员工,其妻子母女二人都是该小区的物业人员。而他们竟然因为我让其搬走垃圾,多次来我店里寻衅滋事,并叫嚣我家门沿以外是公共场所,如果不让他们在我家门外放东西就找人把楼道用砖封起来,不让我走楼道回家。 2018年11月3日上午8点多,杨某再次寻衅滋事,多次断电,封门堵路,不许装修工人进楼宇门,更别提进家门了(装修工人一直住在室内,但我回家被杨某欺凌殴打时,室内空无一人)。期间杨某团伙成员曾非法侵入我的住宅,驱赶从业人员。连我回自己的家,杨某一伙都不许。预谋且已经实施于2018年11月3日中午1点多,多次袭击将我殴打致残。至今伤情未愈,连平路都不能正常走路,上下台阶困难。而杨某在将我殴打致残住院后,仍未收手,于半夜12点多砸门驱赶从业人员(是砸门不是敲门)。装修人员怕影响其他邻居休息,被逼开门(装修工人住在室内)。 在杨某后台势力的操作下,其毫发未伤反而用假病历向我敲诈1万多元。而我的真实伤情是:1、骨盆错位;...
辽宁丹东一副局长屡建功勋 为何被判10年牢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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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丹东一副局长屡建功勋 为何被判10年牢狱?

原辽宁省丹东市公安局副局长季洪生从1997年5月至2017年3月先后获得个人一等功两次,二等功三次,三等功多次。其中2013年6月, 破获挂牌督办大鹿岛案件荣立个人一等功,2017年3月,破获挂牌督办涉密案件得到国家领导奖励批示的个人一等功,2018年已批复。 季洪生女儿说:我父亲是原丹东市公安局副局长,2018年因为刑满释放人员周某某(此人先前也在公安队伍工作,因犯罪被判入狱,恼恨当时的局领导,出狱后遂产生打击报复的念头,目前在丹东资产过亿)的打击报复。其买通辽宁省某些官员,只是我父亲被冤入狱,我可以给你提供案件相关信息。我父亲清正廉洁一生,多次荣立一、二等功,身患二种癌症依然坚持在一线工作,万万没想到会被他人打击报复,含冤入狱。我父亲在2017年3月还破获中央挂牌督办的涉密案件并荣立一等功,但因被打击报复、被冤入狱,至今未颁发。 据判决书显示,季洪生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依法追缴受贿罪所涉赃款人民币63.1579万元;追缴贪污罪所涉赃款人民币9.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 被告人季洪生自1999年3月至案发前,在其主办和参与查办的案件中,向涉黑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泄露案情,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并多次收受请托人贿赂。同时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挪用公款共计320.6万元,用于个人炒股。并借公车改革之机,侵占公共财物。根据以上查明的犯罪事实,凤城市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季洪生不服一审判决,当庭提出上诉。 据季洪生女儿提供的申诉资料显示:申诉人季某纪因父亲季洪生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一案,不服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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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接湖北省高志建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高某实名反映称:湖北省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建设该市京东路延长线隧道工程的招投标及施工过程中弄虚作假、为了达到其牟取私利的目的,几次流标、废标,最终导致以彭某虎挂靠的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中标。该项目在招投标过程中涉嫌贪腐、施工中彭某虎纵容黑恶势力巧取豪夺,严重侵犯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 湖北省高志建设有限公司法人高某反映:湖北省十堰市京东路延长线隧道工程中标通知书显示为2018年4月10日,计划开工日期为2018年5月1日,工期为365天,竣工日期计划为2019年5月1日。中标方为核工业华东建设集团公司,而中标方授权委托书的委托期限为90天,授权委托书的时间为2019年7月10日,这些时间上的差异作为业主方的十堰市住建局是不知情,还是故意为之? 交通压力。就是这样的民心工程,作为业主的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怎能如此儿戏?这里边存在什么猫腻? 湖北省十堰市京东路延长线隧道工程的中标方为核工业华东建设集团公司。该公司法人江某元授权彭某虎为代理人具体负责该项目的相关事宜。可彭某虎并没有资金来启动该项目,却将该工程转包给湖北省高志建设有限公司。该项目的中标价为56635118.22元,隧道工程长度418米,转包给湖北省高志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价款为3200万元。其中差价为24635118.22元,还不包括合同中预留的变更预算资金1000多万元。这种巨额利润的背后说明了什么?转包给湖北省高志建设有限公司后,以缴纳600万元保证金为借口,才准许湖北省高志建设有限公司进入工地施工为诱饵,设置圈套,雇佣黑恶势力及两劳释放人员企图将欠高志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及保证金据为己有,采取了种种卑鄙的手段对该公司员工非法拘禁、恐吓殴打,勾结当地派出所肆意妄为,意图将该工程转包他人。 据高志建设有限公司法人高某介绍:彭某虎多次对人说,他为此工...
天津南开:一个幸福的家庭由拆迁变得支离破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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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南开:一个幸福的家庭由拆迁变得支离破碎

TNT新闻网(记者 郝建)报道:威廉二世曾说:“农夫的茅舍再破旧,风可以进,雨可以进,但国王的士兵决不能进!”而这句经典的言论却与原中国建设银行天津红桥支行职工张兰英的遭遇形成强烈的对比,她的房舍,风没有进去,雨没有进去,但是拆迁队进去了!最终导致一个幸福的家庭支离破碎...... 21世纪初,中国房地产市场兴起,一座座高楼大厦拔地而起,2009年3月19日,天津市南开区政府与天津市禄泰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现更名为: 天津市南开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泰达会馆签约,将美湖里土地整理项目交予该司进行土地整理,地块用地性质为:商业金融用地,将建设商业酒店、写字楼和酒店型公寓等。 2009年12月11日,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给天津市南开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核发津国土房拆许字(2009)第12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张兰英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分别向天津市发改委、南开区发改委申请公开“关于白堤路美湖里地块土地整理项目的立项审批文件”经该委查询:未批复过该项目。 2010年8月11日,张兰英从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红桥分行下班回家,看到家内一片狼藉:门窗已经尽失,装修被毁,大衣柜被撬,其它财物尽数丢失,立即向110报警,半小时后南开区学府街派出所警号为300729的民警到达案发现场,一不做笔录、二不调查取证匆匆离开。 强拆、逼迁数月后,2010年12月11日,“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美湖里地块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在该小区进行公示以每平方1200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补偿;据原美湖里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住户讲:“美湖里土地整理项目涉及1-3号楼面积达两万多平方米,这种不平等的补偿协议将导致被拆迁户共损失近亿元人民币,而当时南开区新建商品房的售价已经达到14000-18000元/平方米,即使拿到补偿款我们也无法在当地生存下去。” 从此张兰英开始了漫长的维权之路,...
四川新都: 村民哄抢民营鱼塘案或成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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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都: 村民哄抢民营鱼塘案或成悬案?

东亚新闻网报道:近日,本网披露的四川省新都区一民营渔场遭村民哄抢的恶性案件,引起全国网友广泛关注。网友们纷纷留言对吕德超老人的遭遇表示同情,同时,又对当地公安机关的态度表示愤懑和质疑。 网友“会飞的鱼儿”留言说,吕德超从新都区斑竹园镇旃檀村8社鱼塘的承包人黄荣先手上转包鱼塘,将其改建为南方大口鲶繁育基地——新都区袁家祠渔场,并且斑竹园镇旃檀村8社曾一度收取吕德超的承包费,于情于理于法《转包鱼塘协议书》都是有效的,即使该《协议书》无效,也应该由吕德超和黄荣先协商处理,而绝非由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旃檀村8社单方决定。 网友“风儿轻轻吹”留言说,2010年元月25日、26日、27日、28日,吕德超经营的新都区袁家祠鱼场连续遭到旃檀村8社村民的打、砸、抢,鱼场的鱼苗全部被抢光,房屋被砸烂,屋内的电视机、冰箱、锅碗、床及其它物品全部被砸烂,鱼场的设施用具、饲料等被全部抢光,这种恶劣行径若单定性为承包纠纷明显有瑕玼,而当地警方接警赶到现场后却不作笔录,实在让人费解。 近年来,吕德超先后向全国扫黑办、四川省公安厅扫黑办、成都市公安局扫黑办举报。2019年11月14日,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斑竹园镇派出所才对袁家祠鱼塘被破坏生产经营案进行立案侦察。 7月2日,吕德超打电话给负责此案的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斑竹园镇派出所的向警官,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向警官称,至今案件尚无任何进展。 “派出所是迫于自己向各级实名举报的压力才以破坏生产经营罪立案,但立案已经快8个月了,却没有任何进展,明显有敷衍的嫌疑。此案照这样拖下去,会不会成为一个悬案?”吕德超说。 此案最终如何了结?我们将继续关注。 前期报道: 四川新都:民营渔场遭村民哄抢古稀老人上告无门 http://www.eastasianews.org/news/fazhi/11...
注销合法与否?“莘县建工”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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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合法与否?“莘县建工”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本文反映人莘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理邹温学 本文涉及房产在此楼三楼 基本案情: 2004年2月山东莘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宏盛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莘县宏盛广场项目工程的土建部分的施工合同。 青岛宏盛房地产开发公司将莘县宏盛广场项目工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莘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4年3月10日,山东莘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莘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莘县宏盛广场项目工程的土建工程和安装两部分工程。 青岛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山东莘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臧加铭。 莘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完工后,现对工程审计结算、工程款数额、部分工程交付等存在争议,而莘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根据青岛宏盛房地产开发公司、莘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委托审计的审计报告向发包方(莘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工程款,索要审计报告中确定的未支付的工程款3068814.72元(部分),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最终走向了法庭,经一审、二审,最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重复起诉下达了最终裁定,莘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此不服,已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申请再审程序,现已受理。 (一)起诉: 2015年,山东莘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独资企业山东莘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臧加铭告上了法庭,2004年3月10日,莘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法定代表人臧加铭签订了承揽宏盛(莘县)购物广场项目工程施工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完结后已投入使用进入结算阶段。2009年7月29日,莘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解散并予以注销,根据《民诉法》解释第64条之规定,企业法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所以臧家铭理应为被告。根据莘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结算报告及合同约定,臧家铭还应向莘县建设工程公司支付494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