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李明洪轻伤案续:申请再审,共同致害亟追责与赔偿
证人证言均证实,被害人被多人、多次拖曳、推打、扳倒而头部着地。被害人的伤情经三家权威机构部门鉴定,一致认定该外伤导致右耳听骨链损伤、右耳中度混合性耳聋,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立案侦查中,被告人主动供述案发经过并交待泄愤打人事实,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庭审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确定的罪名无异议,当庭认罪认罚。一审认定其有自首行为,且认罪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其被判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审时,被告人指认其他三四人也参与了加害行为,二审竟改判被告人无罪,并驳回了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请求。本案被害人成了一个有伤残加害之果,却离奇的无一人承担该伤害案相应之责的被白打之人。
对此,被害人已申请再审。
认罪认罚,被告人以获从轻量刑
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亚兵在担任江苏省如东县袁庄镇戴南村村支书期间,因戴南村村民李明洪(女)家老宅附近一榆树影响村内修路,双方关于砍树一事未达成一致意见。2016年9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王亚兵与钱某华等村干部及伐木工人,一起到李明洪家老宅准备锯树,因李明洪不同意锯树并进行阻止。期间,被告人王亚兵及钱某华等人与李明洪多次发生拉扯、推搡等肢体冲突。在此过程中,王亚兵将李明洪推倒,致李明洪仰面摔倒后脑着地,并导致右耳受伤。经如东县公安局、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李明洪伤情属轻伤二级。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交并当庭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物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亚兵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据此,提请法院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明洪及其诉讼代理人诉称,被告人王亚兵以修路、原告人老宅旁的榆树影响施工为由,纠集多人强行伐树,对原告人实施了20多分钟的持续、轮番暴力殴打(李明洪提供了现场监控视频)。期间,被告人将李明洪多次扳倒、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