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一民事裁定终结吉林两级法院错误判决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做出(2020)最高法民再2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原审判决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从而终结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错误判决。至此,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安区政府)与辽源市绿洲速生丰产林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洲公司)一场持续三年多的土地官司终于出现了新的拐点。
据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4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记载,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西安区政府与绿洲公司签订了西安区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村屯、工矿废弃地减少挂钩土地复垦调整利用项目的《协议书》。协议第一条约定:双方在尊重历史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签订本协议。2007年,乙方(绿洲公司)承接了利用工矿废弃地开发建设辽源市速生丰产林原料林基地项目,并明确“土地所有权国有性质不变,土地使用权归绿洲公司所有,使用年限为50年”。2012年,经市政府研究决定,采煤沉陷区范围的废弃地经过清理腾空后,整理复垦为耕地,不再作为速生丰产林项目造林面积,实施“西安区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村屯、工矿废弃地减少挂钩土地复垦调整利用项目”。甲方(西安区政府)确定为本项目承办主体,乙方为本项目土地复垦建设单位。甲方实施的国有土地整理复垦后的耕地国有性质不变,乙方拥有使用权,使用年限为45年。第二条约定:甲方负责项目区的确定、实施规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并负责项目区地上障碍物的清理;乙方负责甲方主导的复垦区域内清理腾空土地整理复垦的具体施工,并严格按耕地复垦规范性标准施工,确保验收合格。被告夏中军在本院另案询问笔录中自认其为绿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涉嫌犯罪夏中军被羁押,绿洲公司的复垦工作停止至今,现绿洲公司负债巨大,无力再继续履行协议,西安区政府诉至本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
另查明,绿洲公司在“速生丰产林基地”项目投资资金总额为29,275,549.59元;绿洲公司森林资源资产...